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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253/2026-55079 信息分类: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 部门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91pron 生成日期:    2026-09-07
生效日期:    2027-01-01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宁卫规〔2026〕1号 关 键 词:    计划生育;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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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卫规〔2026〕1号

各区91pron 、财政局,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现将《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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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

                                202697

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福祉,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解决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公益金是指由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用于救助有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南京市户籍且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来源:

(一)社会各界捐助。

(二)财政补助。

(三)其收入。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对象及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救助4000元。

(二)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三级及以上残疾)的家庭,一次性救助4000元。

(三)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的,一次性救助4000元。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未成年独生子女的父母、计生特殊家庭的父母罹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严重精神障碍、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的,一次性救助4000元。

符合本条第一、第二种情形的家庭,如同时符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条件,不享受公益金一次性救助。符合本条第四种情形的对象,针对本项所列全部疾病和手术终身只能享受一次救助(不得因多种疾病、手术叠加或先后发生而重复申请),但此前或此后因符合本条第一、二、三种情形申请公益金的,不受本款限制。

第六条  申请计划生育公益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领取并填写《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上交相关材料

1. 独生子女死亡的,申请人为其父母;父母离异的,申请人为其实际监护人或抚养人。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三级及以上残疾)的,申请人为其本人。

2. 未成年独生子女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种情形的,申请人为独生子女本人;未成年独生子女的父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种情形的,申请人为独生子女父母中的患病本人。

3. 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申请人为独生子女本人。

4. 计生特殊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种情形的,申请人为患病本人。

(二)审核。申请材料经所在社区初审后公示7天无异议,上报街道(镇)街道(镇)对社区(村)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异议上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终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集中审批和材料归档。

(三)发放。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财务规定发放公益金。

公益金的审核和发放,原则上每年一次,年底前发放到位。

第七条  申请人在填报《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严重伤残的,需提供三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罹患重大疾病、重度烧伤和做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的,需提供级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八条  公益金的申请应以相关事项当年发生、当年申请为原则。对未能及时在当年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迟不得超过自第五条所列情形发生(或审批、确诊)之日起两年。

第九条  申请地为申请人本人的户籍所在地。独生子女死亡的,申请地为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夫妻户籍地不在同一地方的,向女方户籍地申请。

第十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侵占和挪用;公益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申报、审、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人员,将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由财政补助的资金,应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标准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91pron 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711日起行。202111日施行的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宁卫规〔20202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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